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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少伯、曹洪芹与王明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伯,曹洪芹,王明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李少伯。原告曹洪芹。被告王明菊。委托代理人陈洪刚,系被告王明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西李自沽村。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代表人宋金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组织机构代:55340961-5。代表人张勇,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井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渔农经营管理站站长,一般代理。原告李少伯、曹洪芹诉被告王明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1992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二原告分得口粮田,座落在李自沽村西南高桥土地,(共)2.22亩,当时种植葡萄,因原告搞渔业养殖,便让被告之父王孝均暂时种植了(其中的)1.669亩,王孝均已故,被告王明菊种植着,今年土地已荒废。原告多次要回口粮田,被被告拒绝。理由,被告手里有一本被告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被告不能提供合法的来源,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性,故不能被法律采信。同时被告村民委员会不承认颁发过此证,为此被告村民委员会与王孝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后沽乡人民政府没有核实也在合同上鉴证,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合法性。不能提供土地合法的来源,应予撤销,因为违法无效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故应予撤销。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艰难地信访路上恳请着,万般无奈诉讼来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明菊返还原告口粮田1.669亩,给付流转费1000元;2.撤销王孝均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承担过失责任;3.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在颁发土地经营权证过程中,管理不严,被被告捡到,承担过失责任;4.诉讼费被告王明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少伯为涉诉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先后以被告王明菊和被告原天津市汉沽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先后以(2007)汉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汉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原告不应再就同一民事争议再行起诉;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设立行为,系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此外,由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少伯、曹洪芹的起诉。诉讼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立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瑞趁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