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00-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马玉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00-4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利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仁虎,户籍地址吉林省延吉市。(420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420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420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开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永城市。(420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炬俊,户籍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4204号案)委托代理人廖永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朴仁虎等五人劳动争议五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44、746、748、749、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圣视汽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