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47号申请人:谢某1,男,隆尧县。被执行人:谢某2,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