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方实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77号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1410室。法定代表人方实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901386,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武进通用工程塑料制品厂,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