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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方实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77号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1410室。法定代表人方实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901386,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武进通用工程塑料制品厂,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卡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