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执裁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宁夏凯创电脑有限公司与XX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凯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青,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创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550元、交通费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5元,上述共计2441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龙审 判 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军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