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黄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黄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2号。负责人马俊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美玉,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所江西省宁冈县龙市镇解放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黄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美玉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7号XX房(证号:xx)(轮候查封)及上述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继续按照双方在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楼)》的约定分期还本付息,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