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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8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毛条路天一大酒店9楼906室。法定代表人周亚光,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71号。法定代表人贺钊,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安路高科花园4号楼1单元2层2号。负责人王锋,系公司经理。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2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给付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15万元(已履行),剩余578780元于2015年6月29日前付清。二、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账户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7530元,减半收取8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65元,由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银行存款6047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888号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恒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陕西金顶圣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2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57878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765元、本案执行费82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