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赞诉林贤法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赞,林贤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宋赞,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告林贤法,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原告诉称,2015年3月21日中午,原告去黄金大道卖盒饭,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让卖盒饭,原告便急忙往出口方向走,但是走错了方向,走进了出口的对门财务室,这时财务室有个女的说:“你还敢来我们办公区”,原告赶紧说:“我走错门了”,这时林贤法就走过来对原告说:“你别走,给我进来,保安把门关上我好好的收拾收拾你”。林贤法不听原告解释,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原告没敢吱声没敢还手,赶紧报警,警察及时赶到。原告在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左侧颞部头皮挫伤,面部、颈部、腹壁挫伤。原告出院后,与被告未协商一致,现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4866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