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民辖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碧涛与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涛,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辖初字第0040号原告杨碧涛。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庄胡支路67号第七幢708室。法定代表人丁志鹏。本院受理原告杨碧涛与被告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扬州的证据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初步审查,被告单位有关人员承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大洋船厂,扬州大洋船厂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原告杨碧涛与被告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新京东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