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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娟,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娟。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兆兴,该公司总经理。赵小娟申请执行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5)咸证经字第79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还款计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如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咸证经字第795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