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娟,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娟。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兆兴,该公司总经理。赵小娟申请执行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5)咸证经字第79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还款计划,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如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咸证经字第795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