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宁宁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宁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崔宁宁。委托代理人王为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鑫源国际16楼。法定代表人王佰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宁宁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宁宁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宁宁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竣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