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印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与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小文,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铝厂原宜阳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剩余款项2202300元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原宜阳小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全。同时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北街的铜建国用(9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的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雷家沟原宜阳小学的铜国用(2014)第045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以上土地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对查封土地转让、买卖、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对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土地使用者为铜川市印台区印台镇人民政府的位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城关北街的铜建国用(9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对以上土地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转让、买卖、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俊峰审判员 左菊红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