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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冯××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783号申请执行人冯××被执行人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2015)蓟民初字第1653号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无固定收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抚养费(2015年度)5400元,短期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