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富与被告王海军、王建华、金福生、王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富,王海军,王建华,金福生,王庆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533号原告:孔祥富,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住隆化县。被告:王建华,住隆化县。被告:金福生,住隆化镇。被告:王庆山,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富与被告王海军、王建华、金福生、王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富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审判长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