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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鲁太花、康尧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太花,康尧,张金莲,和县白桥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鲁太花,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康尧,男,199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理人:鲁太花,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系康尧母亲。申请人:张金莲,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康文茹,系张金莲女儿。申请人:和县白桥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组织机构代码48645338-3.法定代表人:王定平,院长。委托代理人:陶善国,系该院职工。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鲁太花、康尧、张金莲、和县白桥镇卫生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鲁太花、康尧、张金莲、和县白桥镇卫生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9月1日经和县白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白桥镇卫生院一次性给付鲁太花、康尧、张金莲抚恤补偿金190000元,慰问金30000元,共计220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付清;2、今后,康健亲属不得因上述事件就抚恤金补偿、子女抚养、母亲赡养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白桥镇卫生院、白桥镇卫生院相关领导和人员及县卫计委提出任何要求;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活着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