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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安琴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第十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琴,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渭城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琴,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牛亚平,该小组组长。权利人刘安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28950,诉讼费247.5元,执行费337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第十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95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