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51号原告魏胜武。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法定代表人李宝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雪松,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副所长。原告魏胜武请求撤销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作出的津武价举复(2014)1号天津市武清区物价局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胜武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胜武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向春审判员 程利民审判员 梁建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楠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