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娱与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黄娱,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方位、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陈江都,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胡立明,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优英,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娱诉被告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娱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9元,减半收取103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54.5元,由原告黄娱承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戴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