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程国光、高兴刚、程满仓、高文成、柳盛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程国光,程满仓,高兴刚,高文成,柳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被执行人程国光,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满仓,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文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柳盛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程国光、高兴刚、程满仓、高文成、柳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金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五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