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西大街支行与赵晓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赵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新绛县西大街中段。负责人:鲁开俊,行长。被执行人:赵晓燕,女。山西省新绛县公证处(2014)新证经字第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晓燕的存款16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