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商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洪文育与冯文华、练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育,冯文华,练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393号原告洪文育(反诉被告),个体工商户。被告冯文华(反诉原告),个体工商户。被告练建东(反诉原告),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育(反诉被告)与被告冯文华(反诉原告)、被告练建东(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文育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文华、练建东的起诉。反诉原告冯文华、练建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洪文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洪文育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文华、练建东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冯文华、练建东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洪文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洪文育撤回对被告冯文华、练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7元,减半收取2478.5元,由原告洪文育负担。2、准许反诉原告冯文华、练建东撤回对反诉被告洪文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反诉原告冯文华、练建东负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来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