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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忠兵与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兵,陈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陈忠兵。被告: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兵与被告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