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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松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70号原告周松,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微,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