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松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70号原告周松,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微,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密,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与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