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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广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广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022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艳,女,满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广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