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阁与被上诉人张保兰、李红英以及原审被告李学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阁,张保兰,李红英,李学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阁,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兰,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英,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学珠,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上诉人李阁与被上诉人张保兰、李红英以及原审被告李学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阁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批准其缓交至二审开庭前。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上诉人李阁书面通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李阁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