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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俊华、杨波、杨娟、杨萍与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杨波,杨娟,杨萍,杨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王俊华,女,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杨波,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娟,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萍,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国良,男,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杨波、杨娟、杨萍与被告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本案应由被告杨国良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即郑州区金水区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国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华、杨波、杨娟、杨萍撤回对被告杨国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俊华、杨波、杨娟、��萍负担。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