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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清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清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彭清云,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清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清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系过失犯罪。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彭清云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清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清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