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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田增波申请郝庆福、桑士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0号田增波申请郝庆福、桑士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增波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道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