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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清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斌。委托代理人张伟,系申请执行人张清斌之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法定代表人马力夫。委托代理人韩春鸣,该医院医务处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书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清斌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36061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6061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未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460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9元、申请执行费602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医院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书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