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郭进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新,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进荣。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进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进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欧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严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