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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齐国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齐国庆,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同上。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广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齐某某于199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长女齐爱吉现已24周岁且已结婚,次女齐耕妍现已8周岁。近年来,因性格发生变化,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仗,致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我请求法院准予我们离婚。我要求抚养次女齐耕妍、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我们的共同财产有三间砖瓦房并附带三间砖瓦结构的仓房、两所看地用的砖瓦结构的房舍、三眼电机井,以及大安市政府尚未支付的占地补偿款1o余万元、罗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7万元;我们现有共同债务50万元。如果离婚,我不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也不同意分担债务,只要求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共同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齐某某辩称:原告所称的我们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同意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k-k-#耕妍。原告所称的三间砖瓦房是我父亲的;三眼电机井中有一眼是饮水井,另外一大一小两眼是国家扶贫井、我家无所有权;我们有两所耕地看护房、共80平米。我们现有共同债务约70万元。我要求与原告均担债务。本案原、被告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双方于1990年3月30日结婚,婚生二女:长女现已成年、次女齐耕妍现已8周岁;2、双方共同财产中有两所耕地看护房;3、双方有共同债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有哪些共同财产?2、双方有多少共同债务?3、耕妍应由哪一方抚养,对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原、被告对争议焦点均未举出证据。庭审中,原告承认其所称的三间砖瓦房及三间附属仓房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之父的名下,但原、被告已赡养被告之父20佘年。原告还称两所耕地看护房每所40平米;两眼灌溉用的电机井虽然是国家扶贫的,但是个人也有部分出资,所有权已经归个人。被告承认原告对两所耕地看护房的说法,但称大安市政府所欠的占地补偿款为775-歹L、罗f1房地产公司所欠货款为6.5万元:双方的债务有欠原告亲属张xx约50万元,以月息10%欠刘XX本金2万元、连同利息已经约10万元,以月息5%k黄X本金约1.8万元、连同利息已经约有12万元,以齐x川页之名向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连同利息已经约有5万元,以齐x明之名向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连同利息已经约有5万元,欠杨新春6万元,以方XX之名向银行借款3万元、连同利息已经约有67Y.,L,欠王x艳本利合计约2万元,欠于XX2万元,欠孟XX2万元,欠齐X雪3.5万元,欠齐X利3万元,欠齐x荣2万元,以月息5%欠修老太太本金1.3万元,欠xx3万元,欠李xx2万元,欠王x安1万元。对双方的共同债务,原告称欠张xx约50万元,欠刘xx本金2万元、无利息,以齐x川页、齐x明本金各3万元、但是仅用一年多的利息不应为各有2万元,欠杨新春6万元,是否欠方xx的债款我不知道,欠王x艳连本带利1万多元、不到2万元,是否欠于xx债款我不知道,欠孟xx2万元、但涉及其他借款的纠纷,欠齐x利3万元,不欠齐x雪债款,欠齐x荣2万元,以月息5%欠修老太太1.3万元,欠曾xx3万元,欠李xx2万元,欠王x安1万元,还有另欠金融单位贷款5万元。如果离婚,次女齐耕妍的抚养问题,原告称自己的经济条件虽然不如被告,但是次女平时在学习上听其母所言,而不甚听其父所言;被告称其每月有工资3400元、比原告条件好。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离婚。婚生次女齐耕妍,现因年龄较小,以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按其给付能力和此女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双方所称的财产中,原告以双方赡养被告之父时间较长,而认为登记在被告之父名下的三间砖瓦房及附属仓房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无法律根据、不应支持。其他实物性财产中,两所耕地看护房属临时性建筑物,而不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不动产,故只能确认原、被告有临时使用杈;一口饮水用的电机井,应确认为其对应的耕地看护房的附属物。而两口灌溉用的电机井的所有权双方说法不同,又均未举出证据,故不能认定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债权,虽然均承认存在,但各自所述金额不同,又均未举证证明,亦不能认定金额。双方的债务,虽然有的双方均无异议,但是有的双方未一致承认存在,有的对有无利息或利息为多少双方说法不一致,有的双方对债务的金额所述不一致,其中较多又是只能说出概数而不能说出准确数字,且有的借贷利率又不合法,所以对双方的共同债务到底有多少不能认定。根据以上财产、债务情况,两所耕地看护房应由双方各使用一所,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应将其中有电动饮用水井的一所分给原告;灌溉用的两口电机井、双方的债权及债务,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齐耕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齐耕妍抚养费680.00元,至齐耕妍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月末前付清。三、一所耕地看护房连同所属饮水用的电机井由原告使用、另一所耕地看护房由被告使用。案件受理费3oo.oo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胡  广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