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马芳芳,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