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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马芳芳,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