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0号刘光琼,崔盛全,甘辉,刘一龙,任廷勇,袁祖荣等与佛山市鼎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崔盛全,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甘辉,男,仡佬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一龙,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任廷勇,男,土家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张焕玲,女,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原告:汪天军,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陈斌荣,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肖传平,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曾凤英,女,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慧,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亚六,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李宝光,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周永安,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朱明波,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邝东汉,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贵荣,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周润高,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光琼,即本案的原告之一,系佛山安可锚链有限公司员工。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祖荣,即本案的原告之一,系佛山安可锚链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袁祖荣,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刘光琼,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佛山市鼎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B区26-3号F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黎炳生。原告刘光琼、崔盛全、甘辉、刘一龙、任廷勇、袁祖荣、张焕玲、邝东汉、李亚六、肖传平、李慧、李贵荣、周润高、汪天军、周永安、朱明波、陈斌荣、李宝光、曾凤英诉被告佛山市鼎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众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琼、崔盛全、甘辉、刘一龙、任廷勇、袁祖荣、张焕玲、邝东汉、李亚六、肖传平、李慧、李贵荣、周润高、汪天军、周永安、朱明波、陈斌荣、李宝光、曾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75元,由十九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