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努日古丽.努尔与艾尼瓦尔.麦合苏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日古丽.努尔,艾尼瓦尔.麦合苏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0525号申请执行人:努日古丽.努尔,女,维吾尔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艾尼瓦尔.麦合苏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男,维吾尔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乌刑初字第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艾尼瓦尔.麦合苏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尼瓦尔.麦合苏木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执行人支付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尼瓦尔.麦合苏木下落不明,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实现的债务为27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乌刑初字第0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