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芦伟与陈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伟,陈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芦伟。被告:陈思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伟与被告陈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归还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芦伟承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肖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