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凤全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棱法刑初字第60号被告人杨凤全,绰号杨大全,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2004年8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9日因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月27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被绥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9月25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凤全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凤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凤全于2010年12月份聚众赌博三次,抽头渔利24万元,现分述如下: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凤全在绥棱县立新街3委13组34号家中,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明某甲、王某某、郎某某等人以扑克推三十二扇的方式聚众赌博,杨凤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万元,抽头渔利1万元;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凤全在绥棱县厦门小区A区22号门市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明某甲、于某某、王某某等10余人以扑克推三十二扇的方式聚众赌博,杨凤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7万元,抽头渔利7万元;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凤全在绥棱县厦门小区A区22号门市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王某某、张某某、郎某某等10余人以扑克推三十二扇的方式聚众赌博,杨凤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万元,抽头渔利16万元。被告人杨凤全于2011年1月26日被抓获归案,2013年3月5日去向不明,2013年9月25日到绥棱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凤全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凤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凤全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行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凤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凤全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凤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杨凤全在绥棱县立新街3委家中及绥棱县厦门小区门市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明某甲、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郎某某等人以扑克推三十二扇的方式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杨凤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32万元,抽头渔利2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在厦门花园楼里参与了赌博,杨大全组织放局,参与赌博的有王某某、明某甲等很多人,其本人输3千余元,杨大全抽头10余万元;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份两次在厦门花园楼里参与了赌博,杨大全组织放局,参与赌博的有王某某、丁某某、明某甲等很多人,杨大全提供的赌资,抽头渔利;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份两次在厦门花园一楼里参与了赌博,杨大全组织放局,参与赌博的有于某某、丁某某、明某甲等很多人,杨大全提供的赌资,抽头渔利,参赌者自己拿钱二十抽一,杨大全提供资金的十抽一。另外,因欠杨大全赌资,被杨大全用刀扎伤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的一天在厦门花园楼里参与了赌博,杨大全组织放局,参与赌博的有王某某、丁某某、明某甲等很多人,杨大全提供的赌资,抽头渔利,二十抽一或十抽一。还有一次在杨大全家平房内,扬大全设局,其没有参与赌博;5、证人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杨大全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赌博,在厦门花园一楼里杨大全组织局,杨大全抽头渔利;6、证人郎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份在杨凤全家平房及厦门花园一楼里参与了赌博,杨大全组织放局,参与赌博的有王某某、明某甲等很多人;7、证人候某某、董某某、魏某某、明某甲证人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2月份均参与了杨大全放的赌局,杨大全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8、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9、现场照片,证实赌博现场的基本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凤全的自然简历;11、绥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12、绥棱县人民法院(2004)棱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棱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凤全曾被判刑的事实;13、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凤全因赌博罪服刑后于200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14、被告杨凤全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凤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凤全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凤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凤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胥 斌人民陪审员 蒋俊山人民陪审员 孙庆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