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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利红诉崔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利红,崔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贺利红,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崔少峰,男,1983年8月16日,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利红诉被告崔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利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利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利红负担。审 判 长  何剑平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