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廖丽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张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廖丽,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江涛,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廖丽与张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江涛在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查明,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江涛尚未支取的工程款的收入,但提取需等一定时间,且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