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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晓君、胡晓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晓君,胡晓英,郝强,王永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9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连琦。委托代理人李大鹏。被告宋晓君。被告胡晓英。被告郝强。被告王永顺。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君、胡晓英、郝强、王永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晓君、胡晓英、郝强、王永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初晓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