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波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玺,肖胜荣,肖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东沙窝村3组。申请执行人肖胜荣,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23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智勇,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波荣,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里金色家园102楼1门301号。担保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素荣,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肖玉玺、肖胜荣申请执行肖波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以(2014)新中法执字第42-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波荣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南区五金交化市场B座21号、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南(后)字第3050128**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肖波荣与其妻胡素荣共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张大里金色家园102楼1门301号、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3050196**号的房产;以(2014)新中法执字第42-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波荣与其妻胡素荣共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503楼16号、17号、1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分别为唐山房预路南(小山)字第00669号、03064号、02279号三套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上述所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波荣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南区五金交化市场B座21号、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南(后)字第3050128**号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肖波荣与其妻胡素荣共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张大里金色家园102楼1门301号、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3050196**号的房产和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503楼16号、17号、1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号分别为唐山房预路南(小山)字第00669号、03064号、02279号的三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