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修高与抚顺市望花区拉古满族乡鸽子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修高,抚顺市望花区拉古满族乡鸽子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高,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王德丰,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拉古满族乡鸽子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负责人:刘太顺,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关忠斌,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张修高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高于2015年9月6日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案件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张修高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撤回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张修高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原审被告亦表示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及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修高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张修高对(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案件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张修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修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