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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2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志芹、于百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志芹,于百战,袁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2008-3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祝志芹。被执行人于百战。被执行人袁邦国。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祝志芹、于百战、袁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截至2014年11月5日,被告祝志芹欠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464275.66元,于2015年2月25日之前偿还50000元,此后每月25日之前偿还5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本息数额以届时原告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3270元,由被告祝志芹于2015年1月8日之前给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袁辉、于百战、袁邦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期履行,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欠款全额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4275.6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793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祝志芹所有的挂靠在徐州皇佳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客车一辆,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委托徐州天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8600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车辆,经过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人民币279310元接受上述车辆,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并依法向工商、银行、车管、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伟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盛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