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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杨仁友诉未万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949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杨仁友,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未万龙,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杨仁友诉被告未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仁友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仁友负担。审判长  钱定明审判员  邱 燕陪审员  古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