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袁军与赵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赵维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622号原告袁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业龙,居民。被告赵维群,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军与被告赵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军的委托代理人袁业龙、被告赵维群的委托代理人孙业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军诉称:我与被告原在一起打工,2008年开始被告多次向我借款,因为被告在外借不到钱,我碍于情面,多次帮被告向别人借钱。2009年1月13日,双方结账被告计欠我2282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我出具了228200元的借条,被告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每年年底再还10000元,5年内还清,但经我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因我外面也欠很多钱,别人已经在盐都法院起诉我。现我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228200元,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维群辩称:我曾经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金额只有110000元,2011年7月29日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原告父亲及其弟弟将我强行带至宾馆胁迫我所打的条子,该借条中的110000元是本金,其余118200元均为高额利息。借条中约定我于2011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3000元,每年年底还款10000元,根据该约定计算,该借条中有920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现被告因外伤导致失明,目前无偿还能力,只同意还款110000元,且要求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被告赵维群向原告袁军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到袁军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今借到袁军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贰佰元整(¥228200元),于2010年元月12日前还清。(如不还清,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其中一笔10000元,尚欠228200元,被告又于2011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军人民币贰拾贰万捌千贰佰元整(¥228200元)(注:原告所有借条全部作废)(此借款每月还款叁千元人民币,到每年年底一次性还壹万元整,五年内还清)。”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三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袁军与被告赵维群的借款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赵维群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从而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赵维群辩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110000元,其余118200元为高额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再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内容来看,除已偿还的10000元,其余两份借条借款金额前后一致,且在2011年7月29日借条中也明确载明“原先所有借条全部作废”,显然该份借条是在双方结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被告又辩称所立借据是受到了胁迫,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亦无报警记录;被告还辩称借条中约定每月还3000元、每年年底还10000元,该借条中92000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约定具有连续性;综上,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赵维群偿还借款228200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宜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维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军偿还借款人民币228200元,并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元,由被告赵维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