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张廷明,高卿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洪,张廷明,高卿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27号原告张永洪,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廷明,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高卿兰,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永洪诉被告张廷明、高卿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永洪未向本院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张永洪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永洪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席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