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美华与崔峰、于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华,崔峰,于永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88-2号原告孙美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崔峰,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永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华与被告崔峰、于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78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崔峰价值260000元的财产。2015年9月6日,申请人孙美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崔振强所有的客车一辆及被告崔峰所有的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崔振强所有的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崔峰所有的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