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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士俊要求宣告杨闪闪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士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尹士俊,男,汉族,生于2011年6月17日,住邓州市。监护人尹宗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尹士俊祖父。申请人尹士俊要求宣告杨闪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士俊诉称,其母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父尹卡因病于2013年4月6日死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闪闪失踪。经查,杨闪闪,女,汉族,生于1994年4月2日,身份号码411381199404027422,住邓州市小杨营乡孙庄街村杨营47号。申请人尹士俊之父尹卡因病于2013年4月6日死亡,其母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闪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闪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闪闪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中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尹士俊作为杨闪闪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杨闪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闪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含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兼)书记员  周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