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刘���勇 与被执行人 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勇,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勇,男,1983年生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院院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加勇与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靳向阳二○一五年九月六���书记员 : 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