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梅娅申请执行鲍祥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娅,鲍祥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梅娅,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鲍祥维、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娅与被执行人鲍祥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