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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阳东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东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东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德阳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法定代表人:赖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育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成启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4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